灭顶之灾(miè dǐng zhī zāi)这样理解正确吗?

最后编辑时间:2024-05-29 14:02:02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2019年5月,林某应聘到四川绵阳某货运代理公司重庆某工作站从事配送工作。应该站要求,林某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与平台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林某通过平台接单,根据配送情况领取配送费用。据《法治日报》报道,后林某在配送中受伤,伤愈后返岗,申请工伤遭拒。林某经劳动仲裁程序后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透过相关用人单位人为制造的“个体工商户”“合作关系”等迷雾,看清了劳动者林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本质,为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工伤权益扫清了关键障碍。此案判决不仅具有个案维权意义,对其他用人单位尤其是新就业形态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能产生普遍的警示教育和维权示范意义。

  近年来,一些“聪明”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社保缴纳、工伤保障等用工责任或风险,降低用工成本,把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分割化、模糊化、隐蔽化、复杂化。这些问题在新就业形态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有些用人单位把算计劳动者的小算盘打得啪啪响,实际上,真到了较真的时候,规避用工责任的障眼法就会被法律的慧眼看穿,就很难或无法发挥作用了。上述案例中,林某的工作内容在某货运代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依据林某举示的打卡记录、请假审核表、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公司对林某进行了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双方有较强的人身和组织从属性。林某的报酬由公司结算后,交由其他公司代付,可认定双方有明显的经济从属性。

  虽然林某按公司引导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并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也未与公司或相关平台建立真正的平等合作关系,而是按公司要求提供配送服务并获得报酬。显然,林某与某货运代理公司的关系具备了认定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三个实质要件。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于情合理,于法有据。

  这则案例告诉我们:尽管一些业态中的用工外在形式会出现很多新变化,但实质性的劳动关系不会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会变,即便是用人单位苦心打造的“个体户合作关系”等外衣也掩盖不了劳动关系的本质。

  要拆穿用人单位规避用工责任的障眼法,一方面需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等不断凝聚法律共识,擦亮法律慧眼,增强办案能力,依法依事实支持劳动者的诉求,针对用人单位的侵权算计作出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劳动者守住最后一道维权防线。另一方面,也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在日常面向用人单位加强普法宣传和监督,全面深入开展法治体检工作,督促、教育、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规范建立劳动关系,积极承担用工责任。如发现用人单位存有用障眼法规避用工责任的问题,及时指出,限期整改,该处罚处罚,该曝光曝光,倒逼用人单位从源头守住底线,减少或摒弃“隐蔽雇佣”现象。

  当然,劳动者也应增强维权意识,对用人单位的侵权障眼法通过投诉举报或起诉等方式积极说“不”,向用人单位传递反制监督的压力。( 唐山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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