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证的罚款标准出来了

最后编辑时间:2025-01-18 19:23:44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人证合一情况核查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

  有779名(详见附件)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B证)的安管人员无有效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自2024年3月10日起对云南省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有关情况开展动态核查。

  一建注册证书(原有企业)已经失效(注册到了新的企业或没有在注册使用中),但B证(原有企业注册证书申请下的B证)仍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湖北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这次打出来的连环拳,主打一个“露头就秒”!

  ,反映邱*炎违规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实际工作单位在某企业。我厅根据线索调查核实,

  但我厅进一步核查后发现,邱*炎隐瞒了在****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处理结果: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8月2日,住建部联合人社部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9月30日,河南省住建厅、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排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55人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29人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28人次,给水排水26人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33人次,发输变电107人次,供配电47人次,注册化工工程师12人次。

  1、涉嫌受聘于两家及以上单位;2、涉嫌受聘于两家及以上单位,且注册单位与安管B证单位不一致;3、注册单位与安管B证单位不一致

  9月26日,银川市住建局也发布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提示》。

  银川市住建局在住建部下发的排查名单基础上进行了核查,并确定有存在“多家社保、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注册单位与安管B证单位不一致”等情况。

  。从排查名单中,可以看出有部分人员虽然社保和公积金方面并没有发现问题,但通过核对B证信息,却存在注册单位与安管B证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责任编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