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贷款管理不到位九江银行高新支行行长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

最后编辑时间:2024-08-04 07:11:54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发布消息。时任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行长赵子龙,因对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贷款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后被挪用于办理定期存单、收购股权事项负有责任被行政处罚。

  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金监罚决字〔2024〕229号)显示,时任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行长赵子龙,因对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贷款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后被挪用于办理定期存单、收购股权事项负有责任,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责任编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