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尘往事如云烟到底是什么原因?

最后编辑时间:2025-06-14 07:18:51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今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拟对东旭集团证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情况。如今,处罚的“靴子”落地。东旭集团因长期财务造假行为被证监会重罚,其实际控制人李兆廷也被重罚。

  6月6日,东旭蓝天(已退市)称,其收到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河北证监局查明,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股票行为;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东旭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约5.8亿元罚款。对李兆廷给予警告,并处以约5.9亿元罚款。同时,对其他责任人也处以了金额不等的罚款。河北证监局决定,对李兆廷等5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深圳证监局查明,东旭蓝天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东旭蓝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东旭蓝天处以12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同时,6月6日,东旭光电(已退市)公告称,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河北证监局查明,东旭光电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行为;东旭光电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东旭光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约3.9亿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也处以金额不等的罚款。

  6月6日晚,嘉麟杰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绍兴国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东旭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李兆廷等,于2025年6月6日收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欺诈发行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嘉麟杰表示,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此外,6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因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东旭集团被予以公开谴责,且5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公开资料显示,东旭集团成立于1997年,业务涵盖光电显示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半导体硅碳材料、新能源发电及组件、新能源汽车、高端医用药玻包材等。东旭集团实控人李兆廷曾控股东旭光电、东旭蓝天、嘉麟杰3家上市公司。

  监管严肃查处,揭开了东旭集团资本市场违法黑幕。根据证监会此前通报,2017年,东旭光电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2018年,东旭集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2015年至2019年期间,东旭集团虚增收入累计478.25亿元,虚增利润累计130.01亿元,虚增货币资金447.9亿元(最高);东旭光电虚增收入累计167.6亿元,虚增利润累计56.27亿元。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货币资金。东旭光电和东旭蓝天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

  香颂资本董事沉萌认为,上市公司退市只是一种资本市场监管手段,并不是责任处罚,对于相关人员的处置也不会因为上市公司退市或企业法人被处罚而免予追究,所以此次处罚是针对东旭集团整体追责的一部分。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涉事人员,在法律上可能会承担不同的责任,因此此次处罚也是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一部分。

  财务造假是侵蚀市场根基的“毒瘤”,一直是证监会重点打击对象。财务造假是指通过虚构业务,虚增资产、收入、利润,虚减费用等手段,骗取发行资格、美化财务报表。例如,公司虚构大量不存在的销售合同,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2024年,证监会通过年报审阅、现场检查、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大数据建模分析等多元化渠道发现财务造假线件,重点打击虚构业务、滥用会计政策、第三方配合造假等违法行为。

  事实上,近年来,“严监严管”成为资本市场监管关键词,证监会依法依规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截至6月11日,证监会、地方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向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少数关键”已开具600余张罚单,涉及300余家上市公司。从违规类型来看,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等出现频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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